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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僱傭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1.18W)

一、勞務僱傭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勞務僱傭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作為受到人身損害的僱工,其只要能夠舉證證明與僱主的僱傭關係成立及其損害後果發生在為僱主做工的過程中就行了。而僱主的舉證責任則在於舉證證明工人和自己沒有僱傭關係或者是法定免責事由的存在,否則就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個人僱工人身損害賠償是一類特殊的人身侵權糾紛案,應當按照特殊侵權糾紛的舉證規則分配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二、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1、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汙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三、侵權責任規定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2、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3、在不可抗力因素下發生事故、第三人、受害人故意實施或經過受害人同意、受害人有一定過錯的情況下發生。

四、侵權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徵

1、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

2、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於侵權行為人所有。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於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

只要可以證明雙方是存在勞務關係的情況下,僱傭人在工作的情況下,發生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僱主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僱主不承擔的情況下,僱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向人民法院舉證雙方有僱傭關係和自己受害的情況下是因為工作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