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樑XX,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漢族,住冷水江市。
委託代理人:潘XX、畢XX,冷水江市正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冷水江市XX。
法定代表人:謝XX,該鎮鎮長。
委託代理人:廖XX、伍向東,湖南XX律師。
原告樑XX訴被告冷水江市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原告樑XX於2018年3月23日以雙方已庭外達成和解協議,已無爭議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冷水江市XX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樑XX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樑XX撤回對被告冷水江市XX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免收。
審判長張建華
人民陪審員袁豔輝
人民陪審員劉偉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蔡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