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中江縣。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呂XX,德陽市旌陽區敬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託代理人詹XX,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魏XX。
委託代理人許XX。
委託代理人林X。
本院在審理原告四川省XX公司訴被告魏XX勞動爭議一案中,原告四川省XX公司於2014年4月12日以被告已經向法院起訴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四川省XX公司自願撤回起訴,是對其訴權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四川省XX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省XX公司負擔(已交納)。
代理審判員趙曉丹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譚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