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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XX公司訴魏XX勞動爭議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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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中江縣。

四川省XX公司訴魏XX勞動爭議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呂XX,德陽市旌陽區敬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託代理人詹XX,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魏XX。

委託代理人許XX。

委託代理人林X。

本院在審理原告四川省XX公司訴被告魏XX勞動爭議一案中,原告四川省XX公司於2014年4月12日以被告已經向法院起訴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四川省XX公司自願撤回起訴,是對其訴權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四川省XX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省XX公司負擔(已交納)。

代理審判員趙曉丹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譚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