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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XX與被告錦州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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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XX(曾用名史某),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錦州市太和區

原告史XX與被告錦州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楊士富、牛XX,遼寧融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錦州XX公司,住所地錦州市淩河區勞保北XX。

法定代表人劉XX,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蘇XX,遼寧XX律師。

原告史XX與被告錦州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XX及其委託代理人楊士富,被告錦州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蘇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史XX訴稱,原告於1991年12月進入被告單位工作,任金屬化分廠銷售科科長,市場部部長。2005年1月,被告單位領導通知原告待崗,僅承諾發放錦州市社會平均工資和支付勞動待遇。2005年2月至2014年3月,原告待崗期間被告沒有發放任何福利待遇。2014年3月,被告電話通知原告解除勞動關係,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該事,但未得到任何答覆。

2014年11月24日,原告申請勞動仲裁。但在勞動仲裁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不僅沒有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程式證據,甚至都沒有提供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即便提供的《規章制度》也是2013年制訂,沒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協商,也沒有進行任何公示或告知,原告對此並不知悉。同時,在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沒有告知工會,更沒有直接通知到本人。總之,被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違法不支付承諾的勞動報酬並於2014年3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平,維護法律尊嚴,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從2005年2月至2014年3月的工資共計211832元;二、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7453元;三、補發2001年12月至2014年3月的雙倍工資285682元;四、補發1991年12月至2014年3月的住房公積金;五、補發2014年3月至訴訟終結時的工資及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費用及公積金。

被告錦州XX公司辯稱,原告的四項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項。被告解除合同經過合法的程式,所制訂的規章制度經過了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和協商,也進行了公示和對原告的告知。綜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史XX(曾用名史某)於1991年12月開始到被告處從事工作。2004年12月,原告開始待崗,沒有上班工作。被告亦未給原告發放工資。2014年2月25日,被告以“員工史某(現名史XX)自2014年01月15日曠工至今,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對原告作出“解除與史某(現名史XX)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的決定。後原告到錦州市勞動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從2005年2月至2014年3月的工資114450元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7250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筆錄、(2015)錦勞仲案字第20號仲裁裁決書等材料在案為憑,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採信。

本院認為,原告史XX自1991年12月開始在被告處工作,自2004年12月起至2014年3月,原告在家待崗,未在單位實際工作,沒有付出勞動。我國的工資遵循按勞分配製度,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單位有關人員承諾待崗期間發放工資的證據,故原告未提供勞動期間不應獲得的工資。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從2005年2月至2014年3月的工資共計211832元的請求不予支援;

原告自2004年12月至2014年3月待崗的事實存在,現原告並未接到被告單位送達給其合法形式的到崗通知,原告也並未到單位報到接受用人單位的工作指派,被告以原告曠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對原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賠償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依法支援。原告待崗期間單位未為其發放工資,故應當以錦州市XX社會月平均工資標準作為計算依據。

關於原告要求補發2001年12月至2014年3月的雙倍工資285682元;補發1991年12月至2014年3月的住房公積金;補發2014年3月至訴訟終結時的工資及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費用及公積金的請求,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本案不予調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錦州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原告史XX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8302元。(23321元÷12個月×15個月×2倍=58302元)

二、駁回原告史XX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未在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錦州XX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偉

代理審判員徐蕾

人民陪審員郭巨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