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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公司、李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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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迴圈XX。

天津XX公司、李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趙XX,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男,該公司職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芳芳(父女關係),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

上訴人天津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17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2月1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XX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2.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3.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成立之前,被上訴人已在天津XX公司工作,在上訴人成立之後,被上訴人仍繼續在天津子牙迴圈XX天保路2號工作。一審法院據此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關係,缺乏事實依據;2.適用法律錯誤。證人花X在一審中未依法出庭接受質詢,且其僅在上訴人處任主管採購的副董事長,無權簽署工資欠條,因此,該證據不應被採信。就“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舉證責任問題,一審法院濫用了勞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適用法律錯誤。3.一審程式嚴重違法。即使雙方勞動關係成立,追索勞動報酬爭議依法應當適用仲裁前置程式,而被上訴人從未就其主張的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26日期間的勞動報酬提起過勞動仲裁,一審法院徑直做出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15日勞動報酬的判決,屬於重大程式錯誤。

李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工資人民幣595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天津XX公司於2014年7月8日成立,股東為中XX公司和天津XX公司,地址為天津(原天津XX公司的地址)。花X在被告處任常務副董事長和常務副總經理。原告在被告成立之前,在天津XX公司工作,在被告成立之後,原告仍繼續在天津工作。現原告持花X出具的欠條以被告欠其工資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其工資59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由花X出具的工資欠條,由於花X在被告處任常務副董事長和常務副總經理,其出具欠條的行為系對被告拖欠原告工資事實的認可;被告在庭審中雖以天津XX公司是獨立經營的,原告是被天津XX公司招錄,花X出具欠條是為了規避其應承擔的給付義務,花X在被告公司擔任職務是採購,並不負責被告公司的勞動人事工作為由抗辯,但因未就其抗辯理由向一審法院提交相關證據加以佐證,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一審法院對抗辯理由不予採信。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資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於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援。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被告天津XX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支付原告李XX工資人民幣5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天津XX公司承擔。

二審中,上訴人未提交新證據,被上訴人就一審提供的證據外補充提交了一份案外人的證明,以此證明與上訴人存在勞動關係。上訴人經質證認為不屬於新證據,不予認可。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一致。

案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未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花X在上訴人處任常務副董事長和常務副總經理,作為公司的總經理向職工出具拖欠工資的欠條應視為公司行為,上訴人應當依法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資。上訴人雖然主張與被上訴人不存在勞動關係,但其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不予支援。關於本案是否進行過仲裁前置程式一節,上訴人在一審中並未提出抗辯,且在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對仲裁不予受理一事進行了陳述,上訴人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上訴人主張未經仲裁前置程式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上訴人天津XX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天津XX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鴻雲

審 判 員  王潤生

代理審判員  邵 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張XX

書 記 員  宋XX

附:本裁判文書所依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