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違章>

火車票退票費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交通違章 閱讀(2.35W)

火車票退票費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火車票退票費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按照鐵路網釋出的訊息,關於退票規定如下:

1、開車前15天(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費;

2、票面乘車站開車時間前48小時以上的按票價5%計;

3、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按票價10%計;

4、不足24小時的按票價20%計。

開車前48小時~8天期間內,改簽或變更到站至距開車8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8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費。辦理車票改簽或“變更到站”時,新車票票價低於原車票的,退還差額,對差額部分核收退票費並執行現行退票費標準。

上述計算的尾數以5角為單位,尾數小於2.5角的捨去、2.5角及以上且小於7.5角的計為5角、7.5角及以上的進為1元。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

改簽或變更到站後的車票乘車日期在春運期間的,退票時一律按開車時間前不足24小時標準核收退票費。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四十八條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

1、旅客退票必須在購票地車站或票面發站辦理。

2、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後2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3、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行”字戳跡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因特殊情況經站長同意在開車後2小時內改簽的車票不退。

6、站臺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額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

隨著我國近年來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的火車和高鐵等鐵路運輸行業蓬勃發展,隨著遠行需求的提高,火車高鐵等成為許多人的的選擇,因此應當注意相關的火車票的購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