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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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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罪犯判處有一項是剝奪政治權利,這涉及到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的問題,那麼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多少?如何判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的標準是什麼?你知道剝奪政治權利是什麼嗎?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但請注意附加刑是可以獨立適用的。

該刑的具體適用方法如下: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剝奪政治權利是刑法罪的附加刑之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具有期限的。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助於在法律案件中獲取優勢,也是基礎必備。以上便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問題的相關闡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還有其他疑問的話,請諮詢專業本站專業的律師,隨時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