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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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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有幾種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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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如何計算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計算根據主刑的不同,有以下三種方法:

(一)判處死列(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從判決生效時計算;

(二)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起與管制同時計算,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計算,刑法又規定,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三)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和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主刑執行期限屆滿或者自假釋之日起計算。

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屆滿減為有期徒刑,刑期執行期滿後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執行其人民法院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如某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在主刑執行完畢後,從監獄釋放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附加刑。

對於被判管制的罪犯,其實僅僅是限制了其人身自由,而不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那樣是剝奪了罪犯的人身自由。在管制的特徵詳細的介紹了管制執行方面的內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而管制也屬於主刑當中最輕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揚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