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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多久 | 該如何計算

車輛年審 閱讀(2.09W)

我國刑法中有一項刑罰即——剝奪政治權利,這是一個對犯人實施的自由行,主要是剝奪了犯人在一定期限的相關政治權利。那麼這個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多久呢?我們又該如何來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多久,該如何計算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二、如何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起算與執行

根據刑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執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也就是說,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准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在附加使用的時候,其刑期與主刑的刑期是相關聯的。而在我國對於那麼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小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了上述內容,希望能幫助大家更加了解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內容,要是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話,可以諮詢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