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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再犯罪如何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8W)

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再犯罪如何處罰

對於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開始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所以,被釋放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很有可能再犯新罪。如果在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再犯罪如何處罰呢?本站小編馬上為您解答相關知識。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累犯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即“先減後並”。

其次,對數罪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並罰應當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李某所犯搶劫罪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就是說對李某的後罪可以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但對於李某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和後罪判處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怎樣並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我們認為可以借鑑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並罰採取“限制加重”的數罪併罰原則,即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並罰應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參照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規定,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超過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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