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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借鑑“限制加重”的數罪併罰原則,即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並罰應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超過七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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