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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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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規定是怎樣的

無論是法官判處怎樣的刑罰,一經生效之後就會涉及到一個執行的問題,當然刑罰不同,那麼具體的執行也是不一樣的。就剝奪政治權利來講,大家知道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規定是怎樣的嗎?接下來,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規定是怎樣的

(1)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期限同時起算、同時執行。

(2)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按照執行判決的一般原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並執行。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以及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即對於這類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當然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在執行期間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4)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因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主刑執行之日起開始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除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以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屆滿時,應宣佈恢復政治權利;恢復政治權利後,便享有法律賦予的政治權利。但有的政治權利因為法律的特別規定卻不可能再享有,例如,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無論是否再犯罪、無論經過多少時間,也不能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人民陪審員,也不能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再如,根據《檢察官法》的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擔任檢察官,這也意味著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檢察官。

二、剝奪政治權利刑期如何計算

(1)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當自判決死刑、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2)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同時執行。這裡所說的“同時執行”,是指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不是等管制期滿後再執行,而應在管制開始時就一同執行,當罪犯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時,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並且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

(4)對於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應當自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實踐中,瞭解清楚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規定之後,才能更好的執行該刑罰。需要注意的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包括了獨立適用與附加適用,當然也可以是剝奪政治權利一段時間,嚴重的就有可能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