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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答辯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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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法院無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權為由提起上訴,上訴之後未上訴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對管轄權異議之訴提交答辯狀,要求法院駁回對方的管轄權異議。那麼,管轄權異議上訴後答辯期限是多久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管轄權異議上訴答辯期限是多久?

一、一般的答辯期限是多久

答辯期限是指被告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這個法定期限就叫做答辯期。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內未能提交答辯,也可以在參加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如果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將證據的影印件一併提交法庭。證據的原件則待正式開庭時帶到法庭質證。

由此可知,一般情況下,答辯期是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的十五日內。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答辯期限是多久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式向原審法院或上一級法院宣告不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上訴人撤回上訴是行使處分權的體現,根據當事人處分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原則,上訴人申請撤訴是否准許,由第二審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上訴人一經撤訴,便喪失了上訴權,不能再提起上訴 ,並應負擔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此,管轄權異議上訴即指的是上訴人以一審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提起的上訴。針對管轄權異議上訴,為上訴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交答辯狀,與一般的答辯期一樣,也是自收到上訴狀副本起十五日內。

綜上,管轄權異議上訴的答辯期限與一般的答辯期限一樣,都是自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狀內容為要求法院駁回上訴方的請求。同時,與一般的答辯相同,在答辯期限內不提交答辯狀也不影響法院的審理,也可以參與庭審活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