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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公司遺失物品如何賠償

快遞政策 閱讀(2.1W)

現代網際網路社會,網路十分發達,我們已經可以足不出戶得知世界各地的資訊,可以在網上購買到世界各地的特產,各種不同的產品,快遞作為網路購物的中間商,發展的同時也有許多的問題暴露出來,處理起來都非常麻煩。快遞公司遺失物品如何賠償呢,這是當前很多人都在關注的問題。

快遞公司遺失物品如何賠償

快遞公司遺失物品如何賠償

1、快件發生丟失時,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保價等附加費用);

2、購買保價(保險)的快件,快遞服務組織按照被保價(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3、對於沒有購買保價(保險)的快件,按照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快遞公司提供的運單即格式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告知對方免責事由的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現實中,快遞公司的格式合同其免責事由告知和宣告的形式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並且沒有給消費者任何表意機會,此條款為“霸王條款”。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故若發生貨物遺失的現象,快遞公司不能以因未保價而只按郵資的三倍進行賠付。快遞公司的這類規定也屬於霸王條款的一種。在寄件人沒有責任的情況下,快遞公司仍需照價賠償。

在審判實踐中,有的是因託運人對貨物損失舉證不足不予支援,有的是判決快遞公司按運費數倍進行賠償,有的則是判決快遞公司全額賠償。作不貨物的託運人對要求賠償貨物損失的數額,仍然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現實情況是,如果託運人不進行保價運輸,託運人在交付貨物給快遞公司的員工時,雙方一般不會對貨物進行清點,託運人也不會將貨物名稱、價值等寫在託運單上,一旦發生貨物丟失,託運人舉證十分困難。許多案件中,託運人證明貨物損失的證據只有購物貨物的一些憑證,如發貨單、發票等,雖然上面有客戶名稱、貨號、數量、單價、金額等資訊,可是,託運人交付給快遞公司託運的貨物是否是這些單據上的貨物,託運人難以證實,在這樣的情況下,託運人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

鑑於當今物流行業的現狀和此類案件的特點,法官也給廣大群眾提個醒:如果託運價值較高的貨物,務必對貨物進行保價運輸,不要有僥倖心理;而作為貨物承運人的快遞公司,應當將限額條款明確告知託運人,提醒其不保價的法律後果,儘可能更好地保障託運人的合法權益。

快遞公司的發展非常迅速,但還有很多地方都不夠完善,相信在一段時間後相關的管理和賠付制度都會更新完善,讓客戶有更好的體驗的同時能夠有更高效的服務。快遞公司遺失物品如何賠償的問題一般都可以通過快遞的物品來判定,當然如果涉嫌金額過大的話可以選擇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