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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訴訟時效失效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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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速度的加快,農村的面積越來越小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個剛建起來的高樓大廈。農村的土地也從剛開始的耕地一步步的被國家或私人承包,而根據各個利益方考慮到的利益不同就會發生利益糾紛就會發生訴訟,而訴訟都有時效。那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訴訟時效失效了怎麼辦呢?時效指的又是什麼呢?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訴訟時效失效了怎麼辦?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達到一定的期間而發生一定財產法效果的法律事實。時效依其適用的權利和法律效果區分,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也稱佔有時效,是適用於物權的時效,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消滅時效,也稱訴訟時效,是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於消滅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範規定的時效,就是屬於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對於請求權屬於哪種型別的,究竟屬於所有的請求權,還是僅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學理通說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於物權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我國大陸民法學者代表王利明先生認為物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他指出,基於下列三點理由物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1)物上請求權與物權不可分離,它與物權同命運,既然物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則物上請求權亦不能適用之。否則物權將變成空虛的物權無存在之價值;

(2)由於物權請求權通常適用於各種持續性的侵害行為,對這些侵害行為非常難以確定其時效的起算點,因此物權請求權難以適用訴訟時效;

(3)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但由於取得時效可適用之,依然可以發揮防止權利上的睡眠,推動財產流轉及維護經濟秩序的作用。此觀點為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通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採納,也是目前法院判案的重要參考依據。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係的新型物權,即承包人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專案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資源的權利。其特徵在於:

第一,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資源,而不是其他財產。

第二,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權利。

第三,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專案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

第四,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承包本村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的,其期限為30年。從以上土地承包經營權具備的特徵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與債權具有不同性質的物權,並且也是傳統民法的物權種類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權。2007年10月1施行的《物權法》第十一章確認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屬性,為司法實務中審理農村土地使用權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綜上可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訴訟時效超過的話,如是以上方面的糾紛問題,法院不得以超過時效為理由駁回。農民群眾本來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的群體,所以一旦發現以上糾紛問題可及時向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詢問有關資訊或者撥打法律專線。以保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