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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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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

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

滿足以下條件會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是指保證公眾安全地順利出人、使用公共場所所規定的公共行為規則。公共場所根據本條所列舉的主要有: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其他公共場所包括禮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貿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場所。公共場所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皆可認定為公共場所。所謂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與行人在交通線路門安全順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狀態。它是依靠交通規則維持的,公共場所與交通線路皆具有人員聚集量大、流動量大的特徵,如果這種秩序受到破壞,就會出現混亂狀態。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或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聚眾是本罪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眾多的人蔘加,除首要分子外,參加活動的人往往是不確定的,人數可能隨時有所增減。聚眾擾亂,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領導、指揮,聚集糾合多人,破壞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至於這種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通常包括在公共場所聚眾擁擠、起鬨鬧事;在人群集結地進行煽動性講演遊說,靜坐衝擊會場、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公共場所;圍攻、毆打公共場所維護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員,嚴重妨害社會正常生活或者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

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的行為,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眾長時間停留,堆積物品或設定障礙物,封鎖出入通道,阻斷交通,聚眾攔截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強佔指揮設施,毀壞公共交通設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維護交通秩序,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只能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不以本罪論處。但是,如果一般參加者在擾亂活動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殺人、傷人、毀壞大量公私財物等,應按其觸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製造事端,給有關機關、部門施加壓力,以滿足其某些無理要求。

二、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若是事故雙方當事人想要採取協商的方式來處理糾紛,那麼首先需要離開事故發生的現場,也就是說不能在事故現場進行協商,否則一旦導致了交通堵塞等現象發生,相關當事人就會被認定為是擾亂交通秩序罪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