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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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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概念是什麼

其實在社會生活當中,一些比較淫亂的視訊或者是網站,本身就是人的精神鴉片,作為成年人來講都有可能會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更不用說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面對有些誘惑的時候,根本就不具備抵抗力!因此有一部分犯罪分子在社會生活當中引用我國的未成年人進行賣淫。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概念是什麼?

一、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概念是什麼?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刑法第301條第2款),是指行為人採取各種手段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二、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301條。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惡性結果發生。

三、聚眾淫亂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

四、聚眾淫亂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什麼?

聚眾,是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時間聚集於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並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姦等行為。而對於這種行為並不限於男女異性之間。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並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淫亂行為一般具備如下特徵:

1、須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感情的行為;

2、須是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的行為;

3、須為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的行為。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主要是指行為人採取各種各樣的手段來誘騙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的活動。這種行為是對我國道德底線的一種挑戰,同時也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法規,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