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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拒絕退還房屋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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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拒絕退還房屋如何處理

承租人拒絕退還房屋如何處理

1、出租方擬將房屋賣給第三人,說好等租賃期滿後就交房,在租賃期滿後因原承租人拒不騰房,導致房東不能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屋給第三人,房東因逾期交房而承擔的違約責任可向原承租人主張損失賠償。

2、原承租人繼續佔有使用房屋期間的租金不得因為租賃期限屆滿而免除,相反應當繼續按照原租金的標準支付, 如果出租人又將房屋租賃給他人的,且新的租金高於原租金的,新租金減去原租金的差額部分是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應當由原承租人賠償,同時出租人對新承租人承擔的交房不能的違約責任也應當由原承租人賠償。

3、以侵權之訴起訴原承租人,督促其早日返還房屋並承擔損失, 應由原承租人承擔的賠償損失有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出租人對第三人承擔的違約賠償或侵權賠償,同時租金不能免除,並且還要承擔訴訟費用、執行費用等。

二、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不願搬出怎麼辦

租賃合同成立後,租賃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出租方應提供符合租用功能的房屋供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應按時支付租金。租期屆滿後,除有約定外,出租方拒絕續約的,承租方理應退出並交還租賃房屋。如承租方在租賃關係終結後未及時騰退房屋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此類違約責任應包括但不限知於按原租金標準向出租方支付房屋使用費等。其在租期結束後繼續佔用租賃房屋的行為亦違反了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該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道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如果承租合同已經到期,承租方拒不騰退承租的房子,出租方可以立即向承租房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讓承租方騰退房子,並讓承租方承擔拒不騰退的違約責任。如果承租合同沒有到期,出租方要求承租方百騰退承租的房子,承租方同意騰退房子的,雙方只要協商一致即可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