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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拒絕受領債務人如何處理?

債務債權 閱讀(7.9K)

在我們所接觸的合同中,大多規定了債務人遲延履行的責任問題,而很少有關於債權人遲延受領或拒絕受領方面的合同約定。但是債權人如果找藉口逃避自己的受領義務,即債權人拒絕受領債務人如何處理?又該如何防範債權人拒絕的現象呢?下面就由本站為您解答。

債權人拒絕受領債務人如何處理?

一、債權人拒絕受領如何處理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不僅意味著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而且也意味著債權人在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應當接受、領取該債務的標的物。如果債權人拒絕受領標的物,債務人就難以履行債務。因此,在債務人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卻不予受領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在我國,目前的提存部門為公證機關。

二、債務人的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給第三人。

三、如何防範債權人拒絕受領?

1、債權人由於很多客觀原因(如暫時不需要貨物,但又不想承擔保管責任及風險等),往往會找藉口來逃避自己的受領義務,但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債權人遲延受領或拒絕受領的違約責任,對債務人的利益保護將殊為困難。故合同應約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受領義務所應當承擔的具體的違約責任,這樣對債權人無疑是一個有效的震懾,對債務人為此可能付出的額外費用也將是一個很好的補償。另外,根據法律的規定,債務人也可以在符合法定的幾種情形時,將貨物提存或者把貨物變賣後所得的價款提存,以完成自己的合同義務。

2、合同條款:債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質量、數量以及交付時間進行交貨,如果交付貨物的質量、數量未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貨時間遲延,視為債務人違約。同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遲延收貨或者拒絕收貨,債權人遲延收貨或者拒絕收貨的,每遲延一天承擔200元的保管費;債權人拒絕收貨或者遲延收貨超過30天的,債務人除將該批貨物進行提存外,債務人還有權要求債權人承擔上述約定的保管費用以及承擔合同總額的10%的違約金。

3、法規連結:《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條 【標的物提存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五百七十一條 【提存成立及提存對債務人效力】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條 【提存通知】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條 【提存對債權人效力】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五百七十四條【提存物的受領及受領權消滅】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後有權取回提存物。

綜上所述,即使債權人拒絕受領債務人也自有他的應對方法,可以提存,也可以義務轉移。但是,最好的做法便是在事發之前做好防範工作,即簽訂合同之時不僅要注意規範債務人的行為,也要注意規範債權人的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