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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用房徵收土地使用稅是否需要繳納?

經濟適用房 閱讀(2.07W)

一、物業用房徵收土地使用稅是否需要繳納?

物業用房徵收土地使用稅是否需要繳納?

物業用房徵收土地使用稅是需要繳納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實際上是屬於公民必須要繳納的稅收當中的一種,當然有一些人員可能在繳納的稅收時候確實存在著經濟負擔,這個時候可以通過一些具體的申請來免繳,或者是少繳一部分的稅收。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以及重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可見,小區內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公用道路、廣場、綠地應屬免稅土地。但對會館、車位、小賣部、會所、物業用房等設施用地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但在實踐中,稅務機關一般將資產管理人即物業公司作為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

二、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都市計畫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三、哪些情況下減免土地使用稅?

1、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檔案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檔案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在日常生活當中,確實我們國家關於稅收這個問題管理的還是非常的嚴格的,因為有一些地方對於大型的企業來說,它想要逃避這樣的一種稅收繳納,會採取一些違法的方式,那麼此時就會面臨著行政罰款以及刑事方面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