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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土地使用稅是否還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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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破產土地使用稅是否還需要繳納?

企業破產土地使用稅是否還需要繳納

破產期間土地使用稅是否需要繳納是要看具體地方的相關法規的,各地的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都不一樣。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稽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企業破產債務清償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對於破產企業來講,交土地使用稅肯定是有困難的,但也不代表稅務機關就一定要免去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稅,但大多數省份對於破產企業都會提供一些優惠性的政策的,在有些省份可能減半繳納土地使用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