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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戶土地使用 | 是否需繳納土地使用稅?

經濟適用房 閱讀(2.17W)

眾所周知,用以營業為目的的工業用地行為,國家會依法徵收土地使用稅。我國對於農村集體經濟,持強烈支援狀態,並且給予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按照我國有關規定,集體土地上可進行畜牧養殖,而養殖又屬於農業用地。很多人比較關注的就是養殖業需要交納什麼費用。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養殖戶土地使用,是否需繳納土地使用稅?

養殖戶土地使用,是否需繳納土地使用稅?

養殖業是利用畜禽等已經被人類馴化的動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獺、鵪鶉等野生動物的生理機能,通過人工飼養、繁殖,使其將牧草和飼料等植物能轉變為動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絨、皮張、蠶絲和藥材等畜產品的生產部門。是人類與自然界進行物質交換的極重要環節。養殖業是農業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種植業並列為農業生產的兩大支柱。

發展畜禽養殖業,對於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家對此是大力支援的,但從事畜禽養殖業也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可知,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

但是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可知,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據此,如果建養殖場所在土地所在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在其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另外我們從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規定可得知: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國家對於集體經濟的扶持,對於農業發展有許多政策支援。養殖戶土地使用,是否需繳納土地使用稅?養殖用的土地,在實質上依舊屬於農業用地。建造養殖用的建築,並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是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如果還需瞭解,請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