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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繳納經營公墓的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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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需要繳納經營公墓的土地使用稅?

是否需要繳納經營公墓的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稽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二、當土地使用權和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出售墓地行為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第一條規定,經營墓地的納稅人,對出售的墓地進行投資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築物或構築物),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規定,經營墓地的納稅人,屬於僅提供墓地,沒有進行投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房地產企業商品房開發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12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義務的截止時間房地產企業開發商品房已經銷售的,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截止時間為商品房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當月末。

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產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受人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受人。

第三條規定,應納土地使用稅計算公式:每月應納土地使用稅=開發初期應稅土地總面積×(1-截至上月末累計銷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商品房可售總建築面積)×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標準÷12

經營公墓屬於有償使用土地且主要以盈利為目的個人或企業都需要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名政部門經營的公墓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墓地佔用的土地不屬於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不需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