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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是行為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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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是行為稅嗎?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行為稅嗎?

行為稅,顧名思義只要納稅人存在特定行為,就要納稅,就土地使用稅而言,納稅人只要存在土地使用行為的,就該納稅,此外,使用是指實際使用是文中應有之意。而財產稅,是指納稅人擁有特定財產就要納稅,比如說房產稅就是典型的財產稅,對於土地使用稅而言,如果是財產稅,則納稅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就應當納稅。對於土地使用稅是行為稅還是財產稅,我國的稅收政策是有衝突的。

二、徵稅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佔用稅徵稅範圍包括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佔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稅。在佔用之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有關土地使用部的徵稅範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當事人在涉及到土地使用的情況下,是需要按照當地政府制訂的土地使用稅交納標準來進行納稅的,但開發商可以在對該土地進行具體的開發時,再交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