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住房保障>經濟適用房>

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經濟適用房 閱讀(2.9W)

一、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1、土地使用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都市計畫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2、房產稅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兩種:

(一)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稅率(12%)

以上方法是按年計徵的,如分期繳納,比如按半年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2;按季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4;按月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12。

二、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申報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期限

(一)按房產原值計繳的房產稅,以及應繳的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即:納稅人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繳納期數由各分局自行確定。對逾年度繳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按租金收入計徵的房產稅,其納稅期限以及納稅申報和稅款的繳納期限按照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及申報繳納期限執行。逾期繳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2、市局《關於做好房產稅擴面徵收工作的通知》(東地稅發〔2002〕193號)第五點中第(三)點、《轉發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東地稅發〔2003〕114號)第五點,分別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有關規定,購買的房屋,從交付使用(或簽發產權證書變更)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市局《轉發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裝置和配套設施計徵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地稅發〔2005〕199號)第五點“購買的房屋,從實際交付使用之月起徵稅”的規定停止執行。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0號)有關規定,廢止原東莞市稅務局《關於房產稅、車船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東稅政三〔87〕48號)第二點“關於對已稅房屋在中途停租停用,報經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准的,連續停租停用一個月以上的,可退回停租停用期已納稅款”的規定。

關於房產稅的提案早就已經甚囂塵上,國家稅務機關已經正式敲定了房產稅的徵收政策,所以,業主在以後買房並且辦理房產證的過程當中需要向稅務機關交房產稅,而土地使用稅也基本上已經平攤到了房價當中,這無異於又加重了普通老百姓的購房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