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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和土地使用證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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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對土地在租賃期間或是交易過程當中進行管理,同時也是為了體現土地的效用價值,往往都會為使用人提供土地使用證加以證明。除了土地使用證之外還有土地證,那麼土地證和土地使用證區別是什麼呢?本文中做出了詳細的解釋與說明。

土地證和土地使用證區別是什麼?

土地證和土地使用證區別是什麼?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目前我國頒佈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定所有權。2、集體土地使用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4、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批准的土地他項權利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確認土地他項權利。

(一)、土地證辦理

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6、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二)、房產證辦理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影印件、身份證影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土地證和土地使用證區別是什麼該問題應該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回答。一般情況下來說,土地證和土地使用證在普遍意義上是沒有差別的。二者都用著同樣的適用範圍,除此之外,兩者都屬於土地使用者所擁有的對於土地使用的一份法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