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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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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有哪些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有哪些

1、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規定滿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後就可以合法銷售;

3、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4、如何出售已購買的經濟適應房。

經適房政策二手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另一種是尚未住滿年的。“住滿5年”是以購房家庭取得的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可由業主提供兩個證件中的任一個來確定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的居住時間。

第一,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二手經濟適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場價格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的計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經濟適用房,面積80平方米,原購價4000元/平米,按市場價4600元/平米出售,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二,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

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必須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方可購買。

出售方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房條件的,還可以再次購買他處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二、經濟適應房繼承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影印件並交驗原件);

3、房屋贈與合同公證書(原件);

4、贈與方夫妻雙方身份證、婚姻證明材料(影印件並交驗原件),未婚人員提供由街道辦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或戶籍證明(未婚)和婚姻狀況宣告書;

5、受贈方身份證(影印件並交驗原件);

6、其他共有人同意贈與書面意見;

7、地名門牌證(影印件並交驗原件);

8、房屋測繪成果書(表)(原件);

9、契稅完稅憑證(影印件並交驗原件);

10、根據情況其他需提交的資料以及登記過程中形成的各類申請表等資料;

11、若當事人委託他人辦理還需提供委託公證書(原件)、受託人身份證(影印件並交驗原件);

12、受贈人為未成年人的,由監護人代為辦理,並提供監護關係證明材料,其中監護人為父母的,提供監護人身份證、家庭戶籍證明或同籍戶口本(影印件並交驗原件);除父母之外的監護人,提供監護人身份證和監護關係公證書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