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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買賣糾紛應該要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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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買賣糾紛怎麼解決:

房改房買賣糾紛應該要怎麼解決?

房屋買賣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

(1)協商解決

根據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商品房銷售價格由房地產企業和購房人根據市場供求關係協商約定,同時房地產企業應按規定實行“一套一標”,明碼標價,接受監管。如果在履約中當事人發生矛盾糾紛,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2)調解解決

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並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如要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必須訂有仲裁協議,自願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遞交仲裁,那麼就不能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4)行政解決

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就方式而言,行政解決一般經過一級行政決定和行政複議兩個階段。其中,一級行政決定是行政複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政複議依《行政複議法》的規定進行。

(5)訴訟解決

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生購房糾紛的平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行政訴訟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因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購房糾紛的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均分為一審訴訟與二審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再對二審(終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在兩年內申請複審。但對於已生效的判決書,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房改房購買條件

目前,我國房改房上市交易實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說,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允許上市交易。這些條件主要包括:

(1)已取得房地產產權證。

(2)出售、抵押、交換的,已按標準價或成本價付清房款。

標準價:一般在1995年以前實行房改的,所購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標準價購買的,增值額的80%歸個人所有,其餘20%交回原產權單位。

成本價:一般在1995年以後房改的,所購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價購買的,其增值部分全部歸個人所有。

補成本價:在1995年以前已經按標準價房改的,在1995年以後,辦理了補成本價的手續,視為以成本價購買,增值部分全部歸個人所有。

(3)交換、贈與的,已按成本價付清房款。

(4)已交納應分攤共有建築面積價款。

說明:對於10層以上(含10層)的高層建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由產權人以該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2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對於10層以下的建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由產權人以該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10%向單位購買。

(5)已按規定交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1%。

房改房的買賣糾紛不只出現了一兩次,但對於糾紛的出現,更多的就是涉及到的業主的利益,應該對相關的物業部門以及開發商進行仲裁以及取締,在得到相關的批准以及懲戒以後,就能夠對業主達到一定的滿意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