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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哪些可以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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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中哪些可以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