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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原告提不出證據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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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作為民事訴訟中關係到當事人能否勝訴的一個因素,它有著重大的意義。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了當事人在提出訴訟的時候,應附上與訴訟有關的代表自己立場的證據,但有時候原告提出訴訟卻不能提供證據,那民事訴訟中原告提不出證據的後果都有哪些?本站小編和您一起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民事訴訟中原告提不出證據的後果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中原告提不出證據的後果

民事訴訟中,法院是沒有義務給原告或被告調取證據的。原告不提供證據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法院也有調取證據的時候,分為兩種情況:

(一)依職權調取證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式性事項的。

(二)依申請調查取證的情況:

(1)由國家有關部門儲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二、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於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 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並詢問後,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儲存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資料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資料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資料的原件。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或者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以及明確的線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複製件。是副本或者複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品或者影像資料。提供複製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民事訴訟中原告提不出證據的後果是有可能需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條款規定了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即原告與被告都有舉證的義務,如果原告沒能提供證據,法院即使受理,但因為沒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自己的立場,有極大的概率導致敗訴,但如果因為特殊的情況確實不能舉證的,法院也會進行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