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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對證人作證作了哪些規定

判決執行 閱讀(2.94W)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對證人作證作了哪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