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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證人可以不作證嗎?

訴訟管轄 閱讀(2.25W)

人與人之間出現了矛盾需要怎麼解決?這一問題的回答,很多人都會說“法院”。民事訴訟是最常見的一種訴訟型別,而法院會如何處理民事訴訟呢?這個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我們知道如果一旦需要審理案件,開庭的話,那麼就需要證人來為原告和被告他們作證明,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證人都願意作證。這個時候,很多人就會想要問一個問題:民事訴訟中證人可以不作證嗎?

在民事訴訟中證人可以不作證嗎?

一、民事訴訟中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官根據證人的具體情況決定。

二、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存在的問題

證人出庭作證率低,是我國法院系統民事訴訟中普遍存在的、也是多年來一直未能有效解決的問題。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很複雜,如證人不能受到較好的司法保護、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及損失得不到合理及時的補償、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時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措施等等。勿須諱言,司法程式上的問題,通過司法手段解決是最有效的。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是對國家承擔的一種義務,因為犯罪不僅僅被看作是對個人權利的侵害,而且還涉及對社會關係的侵害,國家要維護這種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也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休慼相關。因此,每個知道刑事案件情況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依法享有作證豁免權的除外),這是公民對國家的一種義務,國家有權使用強制手段迫使證人出庭作證。但是,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人身、財產糾紛的,即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私權”問題。那麼,在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義務?如果是義務,那麼是對誰的義務?這是我們首先要在司法理論上明確的問題。

綜上所述,證人作證是每位公民對國家的一種義務,很多人因為很多原因都不願意出庭作證,因此如何讓證人願意作證就是我們需要解決的問題。而就開頭的“民事訴訟中證人可以不作證嗎”這一問題,則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回答。如果您需要詳細瞭解這一問題,可以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