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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為行政訴訟補充證據的有哪些

行政訴訟 閱讀(2.51W)
可以作為行政訴訟補充證據的有哪些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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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標的是什麼

1、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標的應是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處理行為),抽象的行為和立法行為訴訟法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案件受理.

2、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恆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恆定性,允許被告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著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所訴自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