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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能否作為證據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9.78K)

非法取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民事訴訟中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能否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