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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庭審筆錄證人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訴訟管轄 閱讀(7.06K)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庭審筆錄證人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民事訴訟時,當事人有時會以此案的庭審筆錄所涉及的案件事實作為彼案的證據,或者同一法律關係的案件,前案原告撤訴再起訴,後案被告將前案的庭審筆錄作為證據。

1、從庭審筆錄的來源來看,其可以作為證據。庭審筆錄除了是對案件審理活動的記錄外,最重要的還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關證據。

2、從庭審筆錄的表現形式來看,其可以歸為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因此,庭審筆錄符合書證的本質特徵,其性質類似於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職權對相關當事人所做的調查或詢問筆錄。

3、從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來看,庭審筆錄應當可以作為證據。2013年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信用,並對自己所陳述記錄在案的事實負責。

審判監督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在進行案件審理的時候,只要是相關的材料都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這個時候就需要了解清楚相關的法律法規,然後就是收集好案件的證據,在開庭的時候進行提供,這樣就可以有效的保證案件的發展與進行,證人的證言證詞也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