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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再審期限2021是多久 | 符合再審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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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再審期限2021是多久,符合再審的依據是什麼?

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再審相信大家多多少少,應該瞭解一些,再審即是在一審的前提下發生的,總的來說就是一審的判決,當事人不服或者有異議,就向法院申請再審。那麼,民事訴訟再審期限是多久?符合再審的依據又是什麼?對此,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請往下閱讀了解。

一、符合再審的法律依據

《民訴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民訴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訴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二、民事訴訟再審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民事訴訟再審期限是多久的具體介紹,由此可知,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再審期限為六個月,超過六個月法院將不予受理,建議大家如想再審,要儘早決定,否則超過了訴訟時效,解決起來就更加困難。同時為了方便大家瞭解,本站小編將符合再審的法律依據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