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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的概念是什麼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3.11W)

辯護人是指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對其行使辯護權的人。在刑事訴訟中,辯護職能由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擔。辯護人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與承擔控訴職能的控訴一方積極對抗,並針對指控,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促使法官兼聽則明,在中立的基礎上公正裁判。在我國,辯護人包括律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在辯護過程中,辯護人應依自己的意志依法進行辯護,既不受公訴人意見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為“第二公訴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獨立履行職務,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與出庭公訴的檢查人員的訴訟地位應當是平等的,都要服從法庭審判人員的指揮,在依法履行各自的訴訟職能時,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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