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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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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經濟中,依法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保障當事人雙方權利的重要依據.但交易風險無處不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的經濟和財務狀況等隨時可能發生變故。在明知立即履行合同義務可能遭遇巨大損失時,如何運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概念來規避潛在的風險,減少經濟交易中自身利益損失呢?下面小編就簡單的和大家聊一聊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概念是什麼?

一、什麼是合同履行中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合同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為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在產生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後,債務人仍應當履行債務。這種權利對於抗辯人而言是一種保護手段,目的是免去自己履行義務可能帶來的風險。形成這種抗辯權的基礎是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在合同義務方面的牽連性,與違約有本質上的不同。

二、合同履行中抗辯權有哪些種類?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

(1)雙方之債務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其成立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

在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問題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未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的,後履行方拒絕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並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後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其成立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危險。

(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注:中止履行是指雙方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時,因法定事由暫時停止履行自己承擔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抗辯權能夠暫時拒絕履行債務,但又不同於違約,從某些程度就能夠有效保護抗辯人的權利.根據現實交易狀況以及合同履約情況,合理利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概念,可以促使合同對方當事人更好履行義務,有效降低潛在的經濟風險.所以,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對於保障自身利益,減少不必要經濟糾紛,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