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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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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法律也在不斷的健全,法律中也規定了公民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如果其中一方行使了請求權時,我們是可以由拒絕的權利,這項權利也被成為抗辯權,抗辯權是什麼意思呢?按照法律規定,抗辯權就是可以拒絕另一方的請求權。

經濟法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

一、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抗辯權又稱異議權,是指對抗對方的請求權的權利。可以說,請求權是矛,抗辯權是盾,抗辯權的功能在於延緩請求權的行使或使請求權歸於消滅。

二、抗辯權的特徵:

1、其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沒有請求權的行使,抗辯權自無必要行使。

2、抗辯權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而產生,約定的抗辯事由只能產生合同的權利,而不是抗辯權。

3、抗辯權為私權,是否行使完全由當事人來決定,不主動援引者視為放棄;法官不得主動依職權審查抗辯權是否存在。

4、抗辯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該期限要麼由法律規定,要麼推定為合理期限,但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間,因為抗辯權是依附於請求權而發生的,如果對方請求權合法成立,則抗辯權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請求權不合法,則抗辯權也無必要行使。

三、行使抗辯權要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

(一)適用範圍的限制。任何一種抗辯權都有其嚴格的適用範圍,如果超過此範圍,就是對權利的一種濫用,因此必須加以限制。我國《民法典》、《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幾種典型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比如買賣合同,如當事人沒有約定,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轉移財產權應當同時進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拒絕向對方給付,在對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時,也可以主張合同未經正當履行的抗辯權。

2.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於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為給付的義務,在其未為履行義務前,無權請求對方履行義務,而對方對其請求享有拒絕的權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則後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履行其相應履行請求的權利,這是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如果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履行義務之前,發現對方的財產、商業信譽或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明顯惡化時,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此為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於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二)行使條件的限制。《民法典》、《民法典》同時對法定抗辯權規定了嚴格的法定條件。這是對抗辯權行使的法定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2)互負的義務已到了清償期。因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同時履行時的抗辯權,是一種對方在不為給付時也同時拒絕給付的違約救濟權,所以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沒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須對方未為對待履行義務。只有在對方未同時履行義務時,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履行。這種拒絕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絕向對方履行,對方也可以拒絕向自己履行,最終的平衡通過同時履行而實現,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終。

在我國法律中,不僅會規範了公民的行為,也會明確公民應享受的權利,如果有企業和個人侵犯到自己的權益,我們都可以通過法律等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希望以上的資訊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