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辯護的概念是什麼?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的,或者具備法定情形時由公檢法機關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適用法律援助辯護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法律援助辯護必須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為前提。
(2)法律援助辯護只適用於從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3)法律援助辯護只能由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其他人不得承擔。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辯護在訴訟活動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但因為請辯護人並不是免費的,從法律層面上來講,不能因為經濟困難而使當事人失去獲得辯護的機會,但也不是所有的訴訟活動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