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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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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作為法律上比較專業的一個名詞,大家可能都是隻見其聲,未見其人,更別說應用到平時的糾紛當中了。抗辯權作為一種權利,只能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運用,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抗辯權有多種分類,其中有一種抗辯權叫異時履行抗辯權。那麼,異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詳情參考下文。

異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

一、異時履行抗辯權概念

異時履行抗辯權,也就是除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外的其他抗辯權利,主要的特點就是有先後履行的順序,包括後履行一方的抗辯權和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

二、後履行一方的抗辯權

指在有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後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當履行的一方履行其義務,如果應當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後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拒絕應當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請求。此時,後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其異時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一方抗辯權應適用的條件:

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

②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③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④應當先履行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三、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合同約定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其債務。但是,在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債務。此時,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其異時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適用於雙務合同;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的債務履行期限尚未截止;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

法定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結果是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是指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一方,有權暫時停止合同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中止履行的原因排除後,應當恢復履行合同,從而達到實現合同當事盈利的目的,因此,中止履行與終止合同不同,終止合同是指解除、消滅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為;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中止履行的義務和權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義務:首先,通知義務,是指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應當將中止履行的事實、理由以及恢復履行的條件及時通知對方;其次,當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異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異時履行抗辯權實際上就是在合同有先後履行的情況下的一種抗辯權利,主要包括不安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抗辯權的行使並不是隨意隨時都可以行使的,它只能在某些情況下才能行使,不恰當行使抗辯權的,造成的損失由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