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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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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的存在,極大地保障了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存在違約或著將要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拒絕履行的權利。所以企業應該注意瞭解抗辯權的行使,以便出現可以行使抗辯權的情況時,可以正確運用抗辯權保障自身的利益。那麼,先履行抗辯權概念是什麼?詳情參考下文。

先履行抗辯權概念是什麼?

一、什麼是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別於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後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後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於先履行抗辯權而屬於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

創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有助於區分雙方違約和一方違約的問題。中國《民法通則》第113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在雙務合同中,由於雙方義務的關聯性,雙方各自違反應承擔的義務,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是很少出現的。司法實踐中,常有將一方先期違約,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認定為雙方違約,而令雙方同時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先履行抗辯權反映了合同義務之間聯絡,運用此概念,能夠清晰地說明一方先期違約與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關係。這對正確認定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和違約責任是很有用的。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實際上可以說非常簡單,通俗點說就是有先後履行義務的債務關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沒有履行或著有證據證明先履行義務人不會履行的,後履行的一方可以以此為理由拒絕履行或著中止履行,以保障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