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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於各種合同對嗎?

債務債權 閱讀(2.19W)

一、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於各種合同對嗎?

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於各種合同對嗎?

先履行抗辯權並不一定適用於各種合同,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是以當事人“互負債務”為前提的,即只能適用於雙務合同,而且並非所有雙務合同都自然適用先履行抗辯權,可以適用先履行抗辯權的雙務合同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因合同約定而產生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雙務合同按照其性質,雙方應同時履行其債務,但因當事人作了特殊約定,而產生了先後履行順序。這類合同具體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合同、企業經營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設合同、運輸合同等;

第二類,因合同本身的性質或法律規定而具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合同無需當事人約定,本身即具有先後履行順序,具體包括借款合同、儲蓄合同、保險合同、跟單信用證買賣合同等;

第三類,按照商業習慣或慣例而有的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如航空客運合同等。

二、什麼是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別於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後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後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於先履行抗辯權而屬於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抗辯權型別而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不同的抗辯權行使方式,如果合同的型別不同的,或者不屬於雙務合同的,那麼所行使的抗辯權型別和方式都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