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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不正當競爭法律後果是什麼?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2.75W)

一、電商不正當競爭法律後果是什麼?

電商不正當競爭法律後果是什麼?

1、經營者違反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經營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然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4、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正當競爭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1、主體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3款的定義“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可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界定的主體僅三類: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判斷一個主體是否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主體時,應當以是否從事經營活動為標準。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我國的法人有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機關法人是國家機關,包括黨的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這些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所以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體。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一般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按照企業法人登記法規登記以後即可以從事營利活動。其他經濟組織是指以經營商品或者服務為主要宗旨,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自然人在市場活動中的基本作用是作為消費者參與商品交換關係,但是並不排除其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充當經營者的角色,從事營利性活動。

特殊主體包括非法經營主體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2、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第二個構成要件為經營者在客觀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競爭,通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有意識地開展競賽和爭奪消費者的行動。“不正當”則具有較大的主觀判斷性。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則界定了相應的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合法權益指的是其他經營者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和利益。

4、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間還應當存在因果關係。

5、主觀過錯

根據我國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權責任的承擔應當以過錯為要件。因此,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應當具有主觀的過錯。但是,受害的經營者要證明對方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往往比較困難。如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是卻不能證明對方的過錯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是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的。因此,應當對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採取過錯推定的原則,以便利受害的經營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作鬥爭。

在當代的社會,可能很多的人對於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後果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經營者在市場競爭過程當中採取違法的手段,那麼將會構成相應的違法犯罪的行為,如果已經造成損失的,需要對損失進行一定的賠償,除此之外還包括有行政罰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