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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不正當競爭 閱讀(5.74K)

不正當競爭可以表現在個人,公司,教育行業,甚至在保險代理行業都存在不正當競爭。因為大多數人的本性都是比較自私的,在面對利益的時候,有些人能夠選擇通過合理的途徑來爭取,反之有些人也會利用各種捷徑,通過不正當競爭,為自己謀取最大的利益。下面我們要介紹的是,保險代理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保險代理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保險代理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不例外,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根據情況分別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4章專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是違反了民事法律規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包括了違反合同的責任和侵權行為的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市場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非法侵害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經營者故意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侵害的經營者確實存在著受損害的事實,這些損害包括直接和間接利益的損失。

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

不正當競爭行為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的損害主要是財產上的損害,所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賠償財產損失,並以金錢賠償為主,輔之以非財產損害的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對此加之規定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為人違反行政法律的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後果。行政責任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其後果則是行政制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主要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行為人違反刑事法律規定,依法應接受刑罰制裁的法律後果。

不正當競爭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情節嚴重因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的以刑罰為處罰形式的法律責任。其包括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刑事責任和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因為我國制定的有詳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以,保險代理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是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當中的相關法條進行的。首先保險代理行業不正當競爭的話,必須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其次,國家會追究保險代理業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如果因為不正當競爭嚴重擾亂了我國的經濟市場,情節嚴重的話要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