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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搶注不正當競爭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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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搶注不正當競爭是什麼?

商標搶注不正當競爭是什麼?

商標搶注不正當競爭指的是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市場參與者採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去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他人的競爭優勢,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市場經濟是以利益最大化為內在驅動力,通過供求、價格、競爭等市場機制配置社會資源和引導社會經濟執行的經濟體制模式。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構成要素,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源泉。在市場中,鼓勵符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手段的正當競爭。但是在市場競爭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一些經營者和其他的參與市場參與者違反誠信公平等原則,違反法律規定,採取不正當的方式進行競爭,如商業毀謗、商業賄賂 、侵犯商業祕密、虛假廣告。不正當競爭是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反和侵害,不正當競爭行為,會損害其他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依據我國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都依法規制,避免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處罰。當然隨著經濟的發展,如隨著網際網路經濟的發展,網際網路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為當前不正當競爭中的一大難題。當前《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難以適應當前市場競爭環境,需要進行修改。

二、提供了更多的司法救濟可能性

把好商標授權的第一道門檻

實際上,我國法律對於職業商標搶注人的商標註冊行為一直持否定的態度,也有大量對於此類人員申請註冊的商標不予註冊的案例。對於惡意搶注行為呈現高發的態勢,商標局、人民法院都作出了嚴厲的打壓式裁定、判決。

例如,2017年9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副局長崔守東對媒體透露,針對長期以來惡意搶注現象屢禁不絕的問題,我國擬建立惡意註冊嫌疑人名單資料庫,並將對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進行定點突破。

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在第四次全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所指出:“充分利用現有法律手段,堅決遏制惡意搶注商標行為,有效規範商標註冊秩序。根據商標註冊應有真實使用意圖的精神,探索使用商標法第四條,制止申請人囤積商標。”

喬萬里認為,對於搶注商標惡意投訴的行為,首先應完善制度上的缺陷,加強事先防範,在商標註冊環節嚴格把關;其次加大懲罰機制,強化對惡意商標的清理整治;另外,實際權利人也要提高意識,不要給不法分子留下了鑽空子的機會。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也認為,應完善相關規則,將司法實踐中已經形成的有益經驗上升到司法解釋中,形成確定性規則;其次,在商標授權確權環節上,行政機關應與司法機關相銜接,對搶注商標惡意投訴行為予以打擊;建立資料庫,把一些已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發現有惡意註冊“前科”行為的企業或個人,納入“黑名單”。

“此外,也可以嘗試實現各方資料互通——國家商標局在審查商標申請、無效時,可以結合電商平臺數據,及時阻止惡意商標的註冊行為;司法機關在審理商標爭議案件中,也可利用電商平臺數據發現更多證據,及時作出裁判;電商平臺亦可通過資料分析,及時對惡意商標及後續的惡意投訴行為進行預測和預警。”

“從制度上看,應當對平臺責任作出相應調整,給平臺一個相對合理的稽核空間,以激勵平臺去採取遏制此類投機行為的措施。”例如,投訴人存在被認定為惡意投訴的歷史,或者進入了平臺與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溝通後確立的“黑名單”;平臺根據自己設立的大眾評審機制可以合理認定該商標存在明顯的顯著性瑕疵,並已經通過溝通渠道向商標局進行反饋;在上述情況下,平臺可以決定不根據投訴要求下架對應商品,除非投訴人可以出具認定侵權成立的司法判決或者行政裁決。

商標搶注的不正當競爭是一種違法的競爭,我覺得我國的相關法律在這一方面已經不能夠滿足現狀了,商標搶注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巨大,所以在法律上應該加大對這種的行為的處罰,使這種犯法行為減少發生,如果犯罪的代價太大,也會減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