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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侵權該怎麼辦?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1.21W)

一、智慧財產權侵權該怎麼辦

智慧財產權侵權該怎麼辦?

當智慧財產權被侵犯了,我們應做到以下幾點:

1、固定取證現場發現的侵權商品的數量、經營規模。在同一場所多次取證,如果現有證據證明侵權商品多、經營規模大、多次取證足以證明經營者持續銷售侵權商品,則可能獲得較多賠償;

2、固定經營者的經營資訊,避免因當事人主體或其他程式問題影響訴訟效率;

3、固定被告的網站、宣傳資料或存留在相關部門的資料,如被告公開宣稱和向有關部門報送的經營範圍、銷售規模、利潤等資料,可以作為索賠的初步證據;

4、積極追索侵權商品的源頭,從源頭制止侵權,同時也可能獲得更多賠償。

二、智慧財產權被侵犯後如何維權

智慧財產權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佔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和工業產權。

當你發現自己所享有的智慧財產權受到侵犯時,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並申請行政查處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2、向報社、網路等新聞媒體曝光。

3、蒐集、儲存對方侵犯你所享有的智慧財產權的證據,有必要的話可以諮詢律師,請律師對侵犯智慧財產權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委託公證

4、與侵權行為人協商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事宜或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維護自己智慧財產權的合法權益。

三、侵犯智慧財產權後果有什麼

在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中,當法官經過開庭審理查明全案的事實情況,依據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確定了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以後,如何滿足受害的人賠償請求,需要有一定的準則以遵循和規範。這些準則就是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原則。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應當確定什麼樣的賠償原則﹖在智慧財產權理論界和智慧財產權司法界意見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根據民法和智慧財產權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應當確立以下四個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當限制原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面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當今的trips協議第45條規定:“賠償由於侵犯智慧財產權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侵權者向權利所有人支付費用“可以包括適當律師費”等,此規定是全部賠償原則的體現。

全部賠償原則的含義,是指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範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對損害賠償的性質歷來有補償主義與懲罰主義不同觀點之爭。當前對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由於盜版和假冒的猖獗,主張懲罰主義觀點的理由似乎更強一些。但是,筆者認為,對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的性質仍然首先是對受害人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一種補償。同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是對其不法行為的一種法律制裁,補償與制裁又相輔相成。這是由於受害人只有獲得賠償才能彌補自己的損失,權利才能得到保護,除去獲得賠償的途徑就幾乎沒有其他同樣功能的途徑使受害人獲得同樣的救濟。而對侵權的制裁功能,則還有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的其它形式,以及罰款、收繳等民事制裁的具體形式,以至於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因此賠償損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種補償,一種利益的“彌補”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或損害為標準、為範圍來賠償。

(二)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鑑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物件的特殊性,其損害事實、後果的不易確定性,不少國家的智慧財產權立法規定了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賠償制度。這在著作權立法中尤為突出。如美國版權法第504條規定,侵權人對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負擔250美元至1萬美元的賠償,情節嚴重的可提高每部作品5萬美元。《trips協議》第45條中也有法定賠償金?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的規定。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在人民法院無法查清受害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營利數額時,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賠償額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