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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侵權應該怎樣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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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最為重要的問題就是對行為人被控“侵權行為”的認定。但由於智慧財產權的特殊性,使得侵權證據極難獲得或者即便取得卻被認定為無效,無法作為定案的有效證據。就司法實踐中在取證過程中應請注意的問題進行總結如下。一、取證方法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因當事人較為了解自身權利及產品特點、技術特徵及行業所涉及的範圍,所以自行取證目標性較強。而律師調查取證則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更專業,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因此建議兩種基本方法應相互結合,相互補充。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的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因此,當事人如能在訴前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應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及訴訟中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採取對財務辦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責令其交出帳冊。4、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從事管理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檔案;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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