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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 建築工程設計行業智慧財產權法規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3.09W)

在商品經濟時代,科技、技術、文化、設計產業的發展迅速,這些有專業技術腦力勞動者可以通過註冊成商標等方式,形成自己的專利,為此智慧財產權油然而生,那麼什麼是智慧財產權呢,那麼在建築工程設計行業智慧財產權法規又有哪些呢,請跟著小編來了解下。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建築工程設計行業智慧財產權法規

一、智慧財產權的定義

智慧財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影象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主要分類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版權)等。

智慧財產權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法律,對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條件的特定的發明創造和可識別性標記,經過特定的程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護的有特定激勵效果的特定權利。該定義具有如下幾個特點,九個特定(特定國家機關、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條件、特定發明創造和可識別性標記、特定程式、特定保護、特定激勵效果、特定權利), 基本上涵蓋了智慧財產權的所有內容。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建築工程設計行業智慧財產權法規規定

(一)權利人

1、建築物上的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

建築作品的作者是所有的參加者(建築師、其他專業設計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房地產開發商)和業主。以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形式表現的建築作品是由建築師設計、施工單位建築、房產開發商投資然後轉移給業主的,業主取得建築作品的所有權是無可置疑的。但是建築師、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房地產開發商誰有權取得該建築作品的著作權呢?下面分別進行分析:對於其他專業設計師,如果他的設計在概念上與建築物是分離的,並且不是建築物的功能性及建築元素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那麼它可對自己的設計享有著作權保護,例如建築師設計一棟大樓,請園藝師設計了大樓頂部的花園閣樓,如果此花園閣樓具有原創性,園藝師可對此花園閣樓申請著作權保護;但是如果花園閣樓是建築物功能性及建築元素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就不能享有著作權的保護。對於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他只是運用其建築技術把建築設計以建築物或構築物形式體現,沒有原創性,不能對建築作品享有著作權。至於在建設過程中,對技術難題突破的貢獻,可通過專利法來保護。房地產開發商對建築作品不享有著作權,雖然沒有他的投資,就不可能以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形式表達建築師有創意的建築設計,但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智力成果而不是投資。對於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有不同規定。但有一點類似,即製片人掌握影視作品的發行權與複製權,原因在於製片人對影視作品的投資,不是要佔有影視作品,而是通過其發行獲得利益。但是房地產開發商對房地產的投資,其目的是要佔有建築設計的表現形式——建築物或構築物,通過對建築物或構築物的經營來獲利。建築師才是建築作品的作者,因為是他的創意才使建築物具備了原創性的沒計元素進而能夠取得版權,所以美國版權法一般都不認為建築物是僱傭作品,而是直接認定建築師或他的事務所為建築作品的作者。此外,美國建築師協會所制定的標準建築合同文字中明確地指出了建築師為建築作品的版權所有者,而房地產開發商得到的是一個非專屬性的許可使用權。

在建築作品著作權人的認定過程中,還涉及到著作權人是單位還是個人的問題。依照我國建築師職業制度,建築師的創作活動是以設計單位為依託的。在設計過程中,單位的組織協調和創作意志是各不相同的。我國的設計單位的改革正在進行中,故應分別對待。一部分設計單位,只負責工程的承接和圖紙的規範審查,就很難說具有組織協調和創作意志;還有一部分設計單位,對方案進行集體創作,這一創作模式甚至已成為其創作風格(這種現象在某些國外的知名事務所比較常見),這種情況下,單位應被視為作者(著作權人)。

2、建築立體商標的權利人

商標是將某一廠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廠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標記。商標的權利人是商標的註冊人或者使用人,建築立體商標的權利人不是該建築的設計師,而是把該建築和一定商品或服務聯絡在一起,使該建築能標示某種商品或服務,體現其商譽的該商晶或服務的提供者。貝律銘是美國俄亥俄州克利夫蘭的搖滾音樂名人堂的設計者,但他不是名人堂立體商標的擁有者,其擁有者是博物館的經營人。

建築立體商標的所有人與建築的所有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有些情況下,一個建築的所有人和該建築立體商標的所有人是相同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建築立體商標的所有人與建築物的所有人是分離的。建築物往往是城市環境的一個組成部分,建築物的所有人不能阻止對其建築物的無形資產的利用。

3、建築外觀設計的申請權利人

專利申請權是專利法的特有概念。只有享有申請權的人,才有資格獲得專利權,因而專利申請權主體的確定是專利權主體確定的前提和核心內容。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我國建築師職業制度,建築師的創作活動是以設計單位為依託的,因而建築外觀設計應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雖然絕大多數的建築物都是房地產開發商委託設計單位設計,但如果沒有約定,該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人應為設計單位。在申請通過審查後,該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就是設計單位。

(二)建築物上的智慧財產權的利用

1、加強宣傳,知道權利的存在

雖然我國《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並沒有否定建築物上的智慧財產權,但是日前對其利用並不充分。一方面,權利人不知道權利的存在,例如,我國建築業對建築師的署名權不重視,往往建築物的介紹中沒有提到建築師的名字,建築物的銘碑上刻有施工單位,即使有設計欄,只有設計單位,而沒有設計者的名字。另一方面,企業沒有重視無形資產的利用。例如,對建築物只是作為固定資產登記入賬,沒有開發建築物的無形資產,沒有把其上的無形資產登記人賬。

目前中國對建築物上的智慧財產權的忽視,造成大量建築作品的抄襲和仿造,導致建築式樣的貧乏,沒有創新的建築設計充斥著建築領域,極大挫傷了建築師沒計創造的積極性,也妨礙了建築設計業和建築開發業的發展。

2、重視建築物上的無形資產權利的申請

在智慧財產權中,除著作權是作品完成以後,作者自動獲得外,目前,按照中國法律,商標和外觀設計要經過註冊或申請才能獲得。而且建築註冊為立體商標後,可以涵蓋其平面商標。

3、利用建築物上的無形資產,發揮最大效益

智慧財產權的價值不在擁有,而在利用。

綜上說述,智慧財產權具有無形性、法定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的特徵,我國從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方面都對保護智慧財產權作了相關規定,建築工程設計行業智慧財產權法規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商標的權利人、外觀設計的申請權利人規定,瞭解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有利於創作者保護自己的原創作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