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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行為人免責情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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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行為人免責情況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行為人免責情況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行為人免責情況是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著故意。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一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7、《民法典》中關於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的相關依據

(1)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5)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6)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特殊侵權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1、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

2、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3)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糾紛;

著作權是屬於公民所擁有的一項民事權益,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那麼必然是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但是也是有一定的免責情況的,比如對於受害者來說,如果存在著故意的行為,那麼是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屬於免責的情形。